公积金租房最高可提取5400元/月
住房公积金可直接支付商业贷款购房首付款
住房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可置换为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
8月11日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七项举措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租购并举助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住房问题具体内容如下
01提高缴存人家庭租房提取额度
进一步加大租房自住支持力度,缴存人家庭在我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 中心城区缴存人提取额度提高至每人1800元/月,夫妻双方为3600元/月;
● 中心城区以外区县缴存人提取额度提高至每人1500元/月,夫妻双方为3000元/月。
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缴存人家庭,符合我市住房租赁提取政策,申请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 中心城区缴存人提取额度提高至每人2700元/月,夫妻双方为5400元/月;
● 中心城区以外区县缴存人提取额度提高至每人2250元/月,夫妻双方为4500元/月。
符合我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相关规定,对拥有产权的老旧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的,提取范围放宽至本人、配偶、子女以及本人与配偶双方的父母。
缴存人及其配偶使用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我市新建商品住房,符合我市相关提取政策的,可提供《委托书》、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材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资金由缴存人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接支付至相关项目商品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
缴存人与开发企业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会同开发企业及时退回提取资金。
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我市工作、创业、生活的新市民、青年人,在渝购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无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的缴存人家庭,仅有一笔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且在我市仅有一套住房,可申请将该套住房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置换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缴存人家庭在我市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新购住房的,须核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和拟购住房所在区县(自治县)住房套数。
本《通知》印发前,已签订《重庆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抵押合同》的,按原规定执行。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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